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志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關於「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有關「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記載,顯係「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