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曾菊芳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曾愛仁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
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