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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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曾菊芳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曾愛仁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
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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