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歐紹賢
被   告  陳睿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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