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物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 王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6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
000元。上訴人於100年10月4日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有繳款收據附卷可稽,尚餘裁判費3,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