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中伶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