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278號聲請人 吳長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郭玉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