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慶義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l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l,000元,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l項及第444條第l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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