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