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及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4,51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