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6年7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16日(14日、15日為假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本院於同年9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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