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民國96年7月31日具狀追加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決確認宏鍵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下同)864,216元之債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原告僅繳納9,470元,尚欠8,657元(原告原訴請確認宏鍵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1,728,431元之債權存在,嗣請求確認之前揭債權額減縮為864,216元,其減縮部分性質上為訴之撤回,應由其自行負擔該部分裁判費用,與追加部分無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6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