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7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候重信 律師被告丙○○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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