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請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陳信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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