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請人 黃清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貴玉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請求繼續審判,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續字第一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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