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共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請人 張進鎰 上列聲請人因與 顏靖慈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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