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乙件,僅能證明該土地有抵押權之設定,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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