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9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
繳之1萬6,788元,尚應補繳5,0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