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原 告 陳升榮
被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進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
3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5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4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