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87號
原   告  林安裕
被   告  韋吟芬
       邱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6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11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
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應補繳61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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