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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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
原   告 布魯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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