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8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陳惠燕
被 告 劉朝輝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5年8月3日下午4時13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10,87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即民國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2%計算之利息
,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544元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