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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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殺人一案,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經送執行迄今,惟受刑人逾期上訴乃事出意外,絕非自願放棄上訴。因受刑人八十九年間原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戒治處分,鈞院審理本案而借提寄押於台灣屏東監獄,當時係在台灣屏東監獄收受本案判決書,原擬提出上訴,但事隔數日,鈞院將受刑人還押台灣嘉義監獄,不知何故,於還押過程中判決書等重要資料遺失殆盡,導致受刑人無法於限期內提出上訴書狀,為此提起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云云。
二、按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經查,受刑人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在台灣屏東監獄收受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判決書,有調取該案卷可憑,該案早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而受刑人上開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縱令屬實,亦屬被告之過失所致,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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