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四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陳中和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