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三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杜英達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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