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黃玉霞 相對人 陳宗文 生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宗文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宗文(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路○○號三樓之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宗文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宗文為聲請人之配偶,其於民國90年1月13日離家後未歸,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7年度家催字第3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97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8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於90年1月13日離家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3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7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期間無人陳報相對人是否生存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子 陳家維 到庭證稱:「相對人是在90年1月間離家的,我不知道他為什麼離家,他離開的時候我在睡覺,之後他就沒有再回來,也都沒有消息。」等語明確,再相對人自90年1月後並無任何入出境記錄或前科記錄,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及前案紀錄表在案可憑,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係於90年1月13日失蹤,計至民國97年1月1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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