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 莊勝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附表關於建物標示欄建號21638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