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何崇銘 相對人 謝辰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定登記為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之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40萬元,係出於偽造文書,伊已提起確認上開債權不存在訴訟,爰請求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故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之必要,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所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言,法院自無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
三、查相對人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108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准許,經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固經本院調取108年度抗字第1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尚未持上開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即無所謂停止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