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嘉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診收據(貴院僅提出急診收據、住院醫療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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