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70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0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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