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07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