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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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南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劉珍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南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南昌因被告劉珍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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