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李簡合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八十九年補字第七三號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民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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