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良舉被告丁○○
乙○○右一人 易定芳 選任辯護人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六0號、第一九二二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美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