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英夫
楊明廣鄭仁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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