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