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債權人 吳美玉 債務人瀚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林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法定代理人為 王博憲 ,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瀚林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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