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契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2月8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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