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6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至99年2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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