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
陳香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B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0000-0000B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0年4月22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許映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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