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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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林玉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雲鹿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21│62,018元│FD0000000││││限公司│行南勢角分│日││││││ 黃小玲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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