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健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健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5年5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44號、103年度簡字第32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91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
1日確定,接續執行,嗣於105年5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5年10月1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