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偉華選任辯護人洪秀峯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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