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庭稷(原名陳建樺、周建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庭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庭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周庭稷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2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4年6月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5年10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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