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啟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啟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啟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確定,於民國
103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啟雄前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後,為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後,再為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合併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103年9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