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壽春選任辯護人徐曉萍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壽春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蔡壽春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聲請人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本院經核屬實而准予羈押。
二、聲請人因偵查尚未終結,被告曾持假護照入出境,顯有逃亡之虞,且尚有證人待傳,被告與證人間仍有串證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原聲請羈押理由依舊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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