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29,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