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9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396號、第2977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92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如下所示之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
1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乙○○以1幫助行為而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均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遭詐騙(恐嚇│遭詐騙(恐│遭詐騙(恐│匯入帳戶│││)時間│嚇)方法│嚇)之金額││├───┼──────┼─────┼─────┼────┤│ 汪鼎傑 │96年6月1日│恫稱所飼養│2010元│乙○○前│││上午10時16分│之賽鴿遭劫││開青年郵││││獲,需付款││局帳戶││││才能取回│││├───┼──────┼─────┼─────┼────┤│ 黃柏遠 │①96年5月30│以網路聊天│①5萬4000│乙○○前│││日凌晨2時30│後,佯稱可│元│開彰化商│││分│為其「服務│②10萬元│業銀行帳│││②96年5月30│」為由要求││戶│││日夜間9時24│匯款│││││分││││├───┼──────┼─────┼─────┼────┤│ 溫莉萍 │①96年6月7日│詐稱可提供│①3萬元│甲○○前│││下午5時30分│香港六合彩│②2萬元│開帳戶│││②96年6月7│中獎方案,│││││日下午5時31│但要求先匯│││││分│下注金額│││├───┼──────┼─────┼─────┼────┤│ 黃志玄 │①96年6月9│以網路聊天│①2萬8000│甲○○前│││日夜間9時│後,佯稱可│元│開帳戶│││②96年6月9│見面交往,│②5000元││││日夜間11時│但需先匯款│③5000元││││③96年6月10│才可見面│││││日凌晨零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