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代理人甲○○相對人 趙心珮 遺產管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心珮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27日至129年11月2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趙心珮於89年12月6日邀第三人 黃桂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035,3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趙心珮已於97年1月8日死亡,其已知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趙心珮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務人趙心珮之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存放款利率一覽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9字第412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1│新竹市││聚吉││55│建│││2,005.00│100000分之│││││││││││││21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599│新竹市中│新竹市聚│住家用,│十四層││││││26.93│陽台│6.12│平方公│全部│││││華路3段│吉段55地│鋼筋混凝│:│││││││││尺││││││10號14樓│號│土,14層│26.93│││││││││││││││之30│││││││││││││││├──┴──┴────┴────┴────┴───┴───┴───┴───┴───┴───┴─────┴────┴───┴───┴───┴───┤│共用部分:聚吉段2600建號、面積6,463.21、100000分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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