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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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19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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