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7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減刑裁定,已捨棄抗告,有其簽署之捨棄抗告權聲明狀可稽(見原審卷第末頁)其抗告權已經喪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抗告狀所述各情,抗告人即受刑人如認原審裁定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得向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