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48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丁○○受判決人即被告丙○○受判決人甲○○受判決人戊○○受判決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0年度上易字第22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意旨如附件再審聲請狀。
二、按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同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丁○○以本院90年上易字第2259號諭知受判決人即被告丙○○等人無罪之確定判決,提出原審法院81年度自字第727號判決,以發見新證據為由援據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惟揆諸上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之發見確實新證據之規定,並非得由自訴人執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是本件自訴人聲請再審,難認為有理由,應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R